基于丹宁法律职业思想对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思考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职业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法学教育是实现法律职业化的基础和条件.我国当前“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模式已不能满足法律职业对实践操作能力的实际需求,因此,借鉴法律职业教育相对成熟国家的经验成为必然选择.丹宁作为二十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和享誉世界的法学家,以自己的亲身实践经验和著作理论对法律职业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并被许多国家认可和采用.据此,本文在丹宁法律职业思想视域内,对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结合丹宁的法律职业思想提出符合我国法律职业教育实际的合理性建议.
法律职业教育 教学模式 职业伦理 丹宁
张秉民 殷跃飞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教育部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教育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依法治国与法学教育”论坛
北京
中文
315-319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