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网络群体性事件”抑或“网络公共事件”?--有关概念科学性的辨析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论文发现网络群体性事件与群体性事件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外延及适用法律的范围都存在较大差别,网络群体性事件不宜借鉴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研究范式.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对象虽然复杂,但其性质多属于“言论”的范畴,较为合理的概念应是网络公共事件.网络公共事件这一概念是对研究对象作基于“公共性”而不是“违法性”的重新解读,更符合学术研究所需要的中立价值判断,可使当前的研究范式从危机管理转到公共领域建构.因此,论文尝试从“公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学术进路去挖掘网络公共事件被遮蔽的价值:如参与者在法律层面和政治层面的公民身份、事件本身的民主内涵等.

网络群体性事件 网络公共事件 传播过程

梁辰曦 董天策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

国内会议

2017中国传播学论坛暨新世界注意视野下的传播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学术研讨会

浙江宁波

中文

1-14

2017-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