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金融机构“生前遗嘱”制度的源流、构架与异化

为克服上一轮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弊端,2010年美国出台了多德弗兰克(Dodd-Frank)法案.其中金融机构“生前遗嘱”制度在165条被提及,旨在“快速而有序”地处理大型金融企业的破产债权债务.该制度适用的域外效力延伸至仅在美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企业,因此165条对美国金融机构与中国涉美金融机构均有影响.本文在解构“生前遗嘱”对中国金融机构影响以及适用可能性的同时,进一步比较分析银监会在脱离金融机构特殊破产制度基础上,直接移植“生前遗嘱”制度的异化现象,以期讨论作为继受法国家的中国如何构架本国制度应对本轮金融制度的国际竞争.

金融机构 生前遗嘱制度 法律适用 司法实践

丁磊 金灵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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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第十一届研究生创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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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