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河长制”的实践问题及解决对策
为解决我国日益加剧的水污染问题,”河长制”应运而生,它一方面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另一方面强化了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的河流治理模式,其制度本身仍存在不少问题,如”人治主义”问题、考核问责机制问题、与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间的衔接问题以及与流域立法方向的相容性问题等.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既要以《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为契机,将”河长制”纳入法治轨道,做好其与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衔接设计,不断健全我国考核问责机制,细化环境问责法律法规,还要探索”河长制”与流域立法相容性过程中的解决之策.
河流治理 河长制 立法完善 水资源管理 问责机制
吕平毓 乔刚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上游水文与水资源勘测局,重庆400021
国内会议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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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9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