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京津冀地区跨区划法院集中管辖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就是要推动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所以,跨行政区划法院、专门法院和对某类特殊类型的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的法院,应当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宜混同。

跨区划法院 集中管辖制度 司法改革 京津冀地区

熊寿伟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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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65

2017-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