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地区跨区划法院集中管辖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就是要推动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所以,跨行政区划法院、专门法院和对某类特殊类型的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的法院,应当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宜混同。
跨区划法院 集中管辖制度 司法改革 京津冀地区
熊寿伟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江苏徐州
中文
158-165
2017-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跨区划法院 集中管辖制度 司法改革 京津冀地区
熊寿伟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江苏徐州
中文
158-165
2017-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