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预防视野下登记干预惩戒规则之检视--兼论登记干预之实现
两个《规定》的实施,其根本的目的应当是威慑和惩戒干预司法的行为,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维护司法公正。防干预规则,应该成为法官手中的“利剑”,这把“利剑”既是对于法官的保护和约束,同时也是对他人的威慑。当前的制度设计上偏重了法官的责任,希望通过增加对法官的制约让制度更好地落实。其实,登记干预行为并不是目的,威慑才是重点。即使不登记,只要让企图干预者不敢干预,那就一样达到我们想到的效果。
法官 登记干预 惩戒规则 司法改革
蒋志强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国内会议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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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96
2017-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