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责令改正的研究
中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国内目前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能够得出,基本上均具有限期改正以及责令改正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并且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极为普遍的运用,诸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责令改正行为的使用也十分的了解.然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执法人员对于责令改正的观点和看法难以实现统一,使得一系列后续问题相继出现.本文通过对水行政执法中责令改正实践操作适用、存在问题原因等的初步探讨,提出了责令改正在具体水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完善建议.
水行政执法 责令改正 立法完善
季洁莉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郯城河道管理局 山东临沂276100
国内会议
安徽蚌埠
中文
396-399
2017-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