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中增值税附加的计算探讨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建筑业”营改增”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文件看,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将”营改增”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增值税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以提高管理费费率的计价方法将其体现在建设工程的造价之中,这种处理方法值得商榷.建筑业“营改增”后,不应该用将增值税附加纳人企业管理费的方法计算建设工程应承担的增值税附加,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以建设工程增值税应纳税额和增值税附加税费率计算建设工程应承担的增值税附加。
建筑业 工程计价 增值税附加
王荣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300-304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