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环境立法经验总结助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环境立法从摸索起步、大量立法到新时代环境立法的3个阶段,可以对其进行实施型、补充型、探索型的类型化界分.对此视角进行梳理发现,实施型立法进度迟缓、内容重叠和规范虚化;补充性立法认识不到位、空间及特色不足;探索型立法存在能力不足、投机性强和公众缺位;三型地方环境立法则存在供需错位等问题.由此出发,在对深圳特区环境立法经验总结和雄安新区环境立法谋划的分析基础上,得出探索地方环境立法创新、具体实施中央有关环境立法和突出地方环境特色立法是以地方环境立法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可行之策.
环境立法 地方特色 实施型立法 补充型立法 探索型立法
田亦尧 赵燊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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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