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之思考

本文针对《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中对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范围的不同规定,分析了国际上对标准制定主体的一般要求;结合《民法总则》中对民事责任主体的要求,指出我国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也应是法人;研究了民政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要求,对国内外联盟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指出除了社会团体外,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也都具有法人地位,也应该纳入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范畴.

团体标准 制定主体 法律地位

朱翔华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团体标准研究与实践”研讨会

杭州

中文

208-212

2017-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