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几点建议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成功解决了中国长期存在的医疗纠纷“案由二元化”及“赔偿标准二元化”问题.但其并未对医疗损害鉴定做出明确规定,没有形成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而现存的两种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均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构建一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对于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对现存两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针对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鉴定主体应由司法部门主导、鉴定人应坚持以医学专家为主、鉴定程序方面可考虑异地鉴定制度等.
医疗损害 技术鉴定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杨阳 沈桂权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国内会议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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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40
2017-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