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内固定对骨折伤残鉴定的影响和对策

因骨折导致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而评定伤残等级是法医临床伤残评定的重要内容,我国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残的评定时机均作了原则性规定.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GB18667-2002》规定了评定时机应以损伤或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了鉴定时机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后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实践中,各司法鉴定所对长骨骨折的伤残鉴定时机的把握多种多样,鉴定时机把握不当对伤残等级评定结果的影响很大.本文主要针对四肢长骨骨折内固定在位鉴定时机的把握及对策进行探讨.

伤残鉴定 分级标准 四肢长骨骨折 内固定手术

裴旭文 潘昉昱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 盐城 224005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乌鲁木齐

中文

137-138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