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案例讨论两例

被鉴定人张某在工作中因重物砸伤致左足第5足趾毁损伤,经行相关治疗后,现左足第5足趾完全缺失.被鉴定人张某左足第5足趾完全缺失,应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6 19 )之规定,评为十级伤残。《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fZ JD0103006-2014 ) 4.7.3 d)对椎体粉碎性骨折做出了如下规定:①粉碎性骨折系指椎体两处或两处以上骨折。②骨折线累及脊柱中、后柱,和域椎体后缘有碎骨块突入椎管致椎管狭窄者,可视为椎体粉碎性骨折。对比可知《新标》中的椎体粉碎性骨折定义较旧的定义中新补充了椎体前柱的相关定义,系椎体前柱单纯两条以上骨折线不在属于粉碎性骨折范畴,应同时存在碎裂成3块以上或者骨折线同时累及中柱。

法医鉴定 足趾缺失 椎体粉碎性骨折 致残程度 分级方法

姚磊 温慧

安徽省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安徽 合肥 230088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乌鲁木齐

中文

171-172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