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鼻部损伤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大量案件的侦破、起诉、公正审判提供重要证据.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鉴定标准同时废止.2013年10月,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组织编写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以下简称《释义》),2013年11月,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以下简称《适用指南》).自《新标准》、《释义》和《适用指南》实施以来,鼻部损伤鉴定中部分条款的不足和瑕疵也在不断的出现,如有的条款表述不规范,有的鉴定时机难以把握,有的操作性差等,使得鼻部损伤鉴定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众多学者对此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本文结合笔者在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新标准》中鼻部损伤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为进一步完善《新标准》提供依据,同时为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鼻部损伤鉴定提供参考.

法医鉴定 鼻部损伤 标准化工作 影像学检查

董春勇 何永旺 李德飞 赵祥月 郭剑龙 贾彭林 李维丽 黄俭

云南省福贡县公安局 云南 福贡 673400 云南省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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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