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的探讨
近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171号),个人认为该答复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相对应的部分条款存在矛盾,在基层鉴定中易引起同一种损伤,却有二种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解释及答复,应以《标准》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解释及答复,才不会引起全国范围内就此损伤鉴定造成的矛盾,同时才能为审判量刑提供根据。上述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愿与各位同仁共勉。
法医鉴定 眶壁骨折 伤情等级鉴定 标准体系
王广东 武志伟 焦建军
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法医大队 河北 张家口 075000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中文
241-242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