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视野缺损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
纪某2016年5月25日被他人打伤,“左眼睑肿胀、青紫”,伤后多次就诊眼科的主诉为“双眼视物模糊”而无其他不适,6月27日后数次视野检查左眼视野均呈现高度向心性缩小,但多次眼科检查眼底均无异常改变;本次鉴定复查三次视野不完全相同,与其在当地检查的视野结果不完全一致,即纪某的视野检查结果不具备固定性或呈现进行发展趋势,不符合器质性病变导致视野缺损的一般规律;其伤后多次眼科检查均未发现眼底异常,亦无严重全身性疾病;从视野缺损的病因学角度分析,纪某左眼视野的异常缺乏眼底视乳头或视网膜损伤的客观证据支持,其视野缺损并非器质性病变所致,结合案情调查分析认为纪某左眼视野缺损系伪装所致,不宜对此评定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视野缺损 损伤程度 评定标准
张志威 乐永锐
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学系 江苏 南京 2100292 江苏省扬州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 江苏 扬州 225000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中文
272-273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