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皮肤坏死伤病关系争议1例法医学分析
交通事故中最常见的是皮肤软组织损伤,其中挫伤后发生急性皮肤坏死的情况较少见,而坏死后果的产生原因,常常受到赔付方乃至法官的质疑.本文结合法院委托鉴定的案例,对伤后皮肤坏死的伤病关系进行分析探讨.本例有明确的外伤史,损伤在前,坏死在后,皮肤坏死属于损伤性疾病,符合组织细胞坏死的病理学规律。因此,皮肤坏死与交通事故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伤为直接因果关系中的完全作用,依照粤鉴协”2014”12号文附件1《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5.1,5.1.1之有关规定,其损伤参与度为91-100%。该鉴定意见出具后被法庭采信及赔付方认可,顺利判结。
法医鉴定 皮肤坏死 伤病关系 交通事故
黄枧乐 颜意诚
广东省链信司法鉴定所 广东 东莞 523000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中文
294-295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