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探讨
在道路交通伤亡事故处理实践中,因为刑事办案或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的需要,经常涉及委托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或伤残等级鉴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不同作用进行探讨和厘清.作者结合长期交通事故法医学鉴定工作实践,对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不同作用进行全面的阐述与说明,旨在帮助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正确理解和认识两者作用的差异性,以便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其独特且重要的作用.
法医鉴定 交通事故 损伤程度 伤残等级
刘海耀 禤辉洪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福建 泉州 362000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 福建 泉州 362000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中文
299-300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