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简单比较

在条款排列上,《标准》先以不同部位的损伤分类,再在各项分类中由重到轻分别列出不同损伤灌度。《分级》则延续《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凳级》等较早发布的损伤标准排版方法,先从重到轻以不同的级别分类,在各项级别中再依据不同部位合损伤分类列出条款。笔者认为,无论从鉴定人或是被鉴定人的角度,以《标准》的排列方式对条款的又照查询都更为便利。由于涉及手功能丧失的评价标准、方式不同,而这或将出现不同标准轻重不同的问题,比如伤害案中的当事人双方,一方用《标准))测量出的手功能丧失构成轻伤二级,对应用《分级》测出手功能失分数构成十级残疾。而另一方用《标准》测量出的手功能丧失构成轻伤一级,而通过《分级》测出手功能失分数却不构成残疾。在同一诉讼审判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会使公众对国家的鉴定标准或鉴定机构的公平及公信力产生质疑,笔者希望该问题能引起有关专家的重视,在对该问题认真研究后能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法医鉴定 损伤程度 伤残等级 标准体系

洪杰 周翔

江苏省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 江苏 南京 210019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 浙江 金华 3210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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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32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