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探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及注意事项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此背景下,该规定将鉴定人从幕后推到了前台,从日常受理鉴定、办案现场推进到法庭,鉴定人出庭作证将逐步向常态化、规范化发展.如何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出庭作证义务,是鉴定人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本文就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及注意事项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诉讼 鉴定人 出庭作证

李森全 程思

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江苏 宿迁 2238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乌鲁木齐

中文

337-339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