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故意伤害案医疗过错鉴定分析
本案在起诉过程中张某家人认为医方在救治胡某时只给单纯的对症治疗延误最佳救治机会导致患者死亡,医方应该承担相应的医疗过错责任。H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过错。J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笔者同意J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因此医学会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即本案是否构成医疗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张某的量刑。H市医学会在鉴定时虽然也认识到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对CT检查提示少量积液重视不够、伤口探查不充分之不足,但意见确是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此鉴定意见个人认为是不客观不科学的且有保护医方的倾向。
法医鉴定 故意伤害 医疗过错 因果关系
徐志桂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 淮安 223001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中文
386-387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