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析完善鉴定人制度

鉴定人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在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巨大的实际意义。凡对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一律实行鉴定人对鉴定结论签名负责制度,而不能有例外。可以借鉴和吸收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经验,建立中国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执业资格制度和年检注册制度,并逐步完善相关配套的考核及监督机制。要实现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负责制,还必须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体系中应当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鉴定人制度 法律责任 司法资格考试 出庭作证

赵维泰 黄汉毅

广州省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刑侦大队 广州 中山 528414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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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399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