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病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条款的适用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司发(1990)247号文件《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以及附件《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为规范开展保外就医工作提供了依据.但《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许多条款都落后于医学发展,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有关高血压病保外就医的条款.在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将关于高血压病保外就医的条款进行了修改,适应了医学的发展,但两年多来的实践中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对于高血压病未出现急性并发症或后遗症的,在条款中增加“经过规范治疗,血压得不到有效控制”更为合适,对于高血压出现急性并发症或后遗症的则可套用其他相应的条款予以保外就医。
高血压病 保外就医疾病 伤残范围 条款适用 立法完善
罗赟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 南昌 330029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中文
501-502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