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溺死法医学分析一例
水中尸体的法医学鉴定中,鉴别生前入水与死后入水对于确定案件性质十分重要.非典型溺死是指落水者在落水后死亡,但并无溺死的典型征象,也称为干性溺死.本文对一例水中尸体的死亡案件进行分析,供法医工作者共同研究探讨.1.案例2015年10月25日晚,婆婆魏某(64岁)与儿媳程某发生争吵后,两人均不见踪影.后在一鱼塘内发现程某的尸体,次日上午在该鱼塘内发现魏某的尸体.经勘查,鱼塘东侧岸边见成趟滴落血迹至鱼塘边,血迹旁见一双棉鞋及一把镰刀.本案例中,鱼塘岸边的血迹等可以说明魏某头面部多处损伤为厮打过程中形成,而鱼塘东坡石头上的擦蹭血迹及发卡则符合死者跌到过程中枕部磕碰形成。且魏某属于落水后声门闭锁致窒息死亡,可以排除魏某死后被人抛尸入水。声门闭锁是确定非典型溺死的重要依据,如果检验时遗漏喉声门闭锁,就会给案件检验增加困难。尸体解剖检验时,基层法医常在原位切开气管观察气管内有无溺液等这样就会忽略掉声门的检查,需要将喉、气管联合取出后检查是否出现声门闭锁。水中的尸体脱离水中之后,极易发生腐败,声门闭锁即使出现,也可能由于未即时检验,声门闭锁消失,从而无法检见,尤其是在尸体腐败后。因此这一征象尸体检验必须及时、全面、仔细。
非典型溺死 尸体检验 死因鉴定
马婵 王康
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吉林 桦甸 132400 吉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吉林 吉林 132000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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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507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