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有争议的面部瘢痕鉴定1例分析

李某、男、51岁,某年3月21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他人用一把削菠萝的双刃刀将其面部划切,致使李某面部创口从右侧颧部外上方斜行至右侧下眼睑外侧横行至下眼睑的内侧再转向下,斜行至鼻背中部延续至鼻尖部左侧,创口长13.5cm,右颧部皮下组织与颧骨分离,伤口下翻显露颧骨.面部中心区创口长8.2cm.根据李某面部所受损伤情况,其创口属单条,长13.5cm,且面部中心区长度超过5cm.伤后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3a规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在三个月后复查原创口愈合良好,瘢痕呈线条状,长11.5cm,中心区长7.1cm,瘢痕呈淡红色,平而软,与皮下组织无粘连,无功能障碍,瘢痕属浅表性瘢痕范畴,所以维持原鉴定意见,导致被鉴定人李某不认可此鉴定意见而发生争议.

面部瘢痕 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 判定标准

宁宝忠 刘新波

吉林省延边森林公安局刑侦支队 吉林 延边 1330002 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 吉林 天桥岭 13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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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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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16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