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产妇产后子宫切除、婴儿死亡医疗损害鉴定一例
被鉴定人情况某产妇,女,38岁.某产妇婴儿,出生2天去世.1某产妇于某年2月3日到医方待产,当天娩出一活男婴,重度窒息,经抢救后转上级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某产妇产后子宫重度出血,于当天22:35行全子宫切除术.产妇病历摘要现病史:孕2产1;预产期:2月11日.已破膜,羊水Ⅰ°浊,产道无异常.2月4日02:00给予小剂量缩宫素静滴,17:00出现规律宫缩,18:45宫口开2cm.19:20宫口开全,19:30阴道分娩一活男婴.经鉴定某医院对某产妇的医疗行为存在人院检查不全面、使用催产素不规范、监护不足、处理产后出血不及时等过错,这些过错与某产妇的子宫切除、某婴儿死亡有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责任。
高龄产妇 产后子宫切除 婴儿死亡 法医学鉴定
潘琳 王连智
广东省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 佛山 528000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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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19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