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射钉枪所致损伤与枪弹创的比较

自2005年至2014年间发生在本地区涉枪案件中死者损伤情况进行比较.一起为直接使用射钉枪杀人(抛射物为钢钉)、另一起使用改制射钉枪杀人(抛射物为钢珠);使用制式枪支杀人二起:分别为56式半自动步枪(抛射物为制式弹丸)、64式手枪(抛射物为制式弹丸).其中使用射钉枪致死1人;改制射钉枪致死2人;56式半自动步枪致死5人;64式手枪致死1人.射钉枪所致损伤集中于头部,制式枪弹损伤集中于头及躯干部.射钉枪为未经改制,直接用射钉弹发射钢钉抵近头部射击,其他均为近距离射击;伤员经医疗机构抢救,体表损伤孔洞状;拍摄X线片、CT片明确颅内异物,结合损伤及现场情况可初步确定为火器所致;颅内损伤重,其他部位难形成此严重损伤;射钉枪致损伤一般均无射出口。

射钉枪致损伤 枪弹创 法医学鉴定 创伤特征

杨大伟 张国臣 李振涛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吉林 辽源 1362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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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89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