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线角度谈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理解与应用
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1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标准》附则及附录,统一规范了《标准》中涉及的具体伤情分级、参数、标准等,避免了各司法部门、各地方、各鉴定机构采用不同参考资料导致鉴定标准不一、鉴定结果差异,引起鉴定混乱.三等五级的分类虽然给鉴定人员增加了一些工作量和难度,毕竟原来只需投三档,现在要投五档,但对于公平合理的司法要求无疑又前进了一步.经过几年来的鉴定实践,通过成千上万例伤情的检验、鉴定以及争议、讨论,也反映出在执行《标准》中存在着一些难点问题,主要是理解和应用方面的难点与差异,笔者就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心得总结如下,供同行们交流、讨论.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解释 条款应用
章天驰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 江苏 苏州 215000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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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631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