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工作中对鉴定时机的探讨
5月17日,在劳动村国道旁公交车站,薛某因交通事故与他人发生口角,薛某被刀砍伤,送往医院治疗.主诉左腕部、头面部、胸部疼痛出血1h.体检:神清,左头面部皮肤裂伤,已清创缝合,左腕部掌侧裂伤,出血明显,左手指活动部分受限,左环小指皮肤感觉功能障碍.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可选择“发生后鉴定”和“稳定时鉴定”这二个时机点,“发生后鉴定”是指原发性损伤发生后即鉴定。本例包含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即伤情同时符合多个轻伤鉴定标准的情况,如薛某的头面部皮肤裂伤、尺动脉断裂、尺神经断裂。在《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中是按损伤部位进行分类,可对照某一部位的轻伤条款,在初检中对该部位损伤单独鉴定,等伤者病情稳定后对全部位损伤程度进行补充鉴定。
交通事故 伤情鉴定 损伤部位 鉴定时机
朱茵 沈靓
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 浙江 绍兴 312500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 浙江 绍兴 3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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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