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作伤法医学鉴定1例
李某,男,33岁.2015年11月13日,李某报案称在11月11日22时许与人发生争斗时右大腿被对方捅伤.案情调查:李某因感情纠纷与郝某发生争执打斗,打斗过程中李某使用了随身携带的匕首,后李郝两人均受伤.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或故意夸大、改变原有伤情,称为造作伤(artificialinjury )。造作伤中自伤多位于本人利手容易达到的部位,伤口小且分布集中,形态及伤口走形较一致,受伤程度通常比较轻。本案发生在农村胡同内,现场只有李郝两人,没有找到目击证人,且救治转移伤者时造成地面脚印杂乱,无法提取有价值线索。需要通过对损伤分析来对鉴定提供依据。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李某右股部创口为造作伤,不宜对其进行伤情鉴定。鉴定人对造作伤的判断直接导致案件性质改变,会引起被鉴定人的激烈反应,因此对待造作伤要特别慎重,必须掌握充分的认定条件。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对于造作伤的鉴别关键在于对整个案件全部信息的综合考虑分析,而不能仅单纯依靠损伤进行判断。这包括从案件开始的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再到鉴定人对伤者接触了解以及对致伤物的研究,甚至还要考虑案件发生时的现场环境对损伤造成的影响和事后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在这一系列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越详细真实,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才能越准确无误。
造作伤 伤情鉴定 法医学分析
邹超 郭洁
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山东 德州 253300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中文
654-655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