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变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劳动力的不断转移,中国种粮农民呈现了兼业化的趋势,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也不断涌现,将对粮食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带来了深远影响.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在土地经营规模、资金、技术和市场竞争等方面都具有相当大的优势,这种优势可谓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完善,有利于促进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应用,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有利于提高粮食品质,增加粮食的产值和效益.另一方面,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粮食安全有潜在威胁;对稳定粮食市场供求和粮食价格影响巨大.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其自身的发展,以及外部环境的保障.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建议.
粮食安全 经营主体 现代化进程 社会化服务
麻福芳 徐光耀 戴天放
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 南昌 330200
国内会议
南昌
中文
57-64
201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