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界定--从实证规范和理论学说的角度展开论述
在理论学说的层面,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可以从”反面推定”和”正面分类”以及”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的角度进行界定.以”物”和”空间”的相互区分为前提,按照”效用标准”为主,”空间位置标准”为辅来判断附属性设施设备是否构成共有物.此外,在理论阐述的基础之上,文章侧重从实证规范的层面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四类典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了分析.
物权法 建筑物 共有部分 权利归属
任超
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94-103
2016-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