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契约文书视域下清水江流域女子权利探析

一般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妇女的地位比男子低,处于从属于男子.并非尽然.以清水江流域土地契约文书所载的苗侗族妇女权利为例.其主要表现为:姑娘具有一定的土地财产继承权;妇女独立处理土地,包括土地的出卖和买进;妇女参与处理土地,包括参与卖出与买进土地、充当代笔人、拨换土地、订立契约等事项;妇女典当与借贷等.妇女几乎具有处理一切土地事务的权利,在家庭、家族以及地方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张显,虽不处于主导地位,但作为土地买卖等事务的重要参与者、见证者,其权利和地位随着时代的演进和区域土地经济的发展不断地得到提高.

苗侗族 妇女权利 社会地位 土地契约文书

安尊华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1

国内会议

第十次应用伦理学学术研讨会

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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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2016-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