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价值对于解决应用伦理学问题的意义
应用伦理学作为“领域伦理学”其“问题”是“专门的”“特殊的”,但解决这些问题所立足的“价值”是比其自身的领域更为“基本的”、因而也更为“普遍的”东西。可以说,其所依据的“价值”之“共同性”或“普遍性”的程度,取决于其“解决方案”适用范围的大小。如果仅仅是解决一对特殊夫妻的关系,那么,只需藉助于当事人两人所能达成的“共同价值”就可以了,但如果作为“家庭伦理学”适用于中国所有的夫妻关系,那么,其所依据的“共同价值”的范围就要扩充到所有中国境内的家庭,不论其民族、不论其城乡、不论是大陆或港澳台之政治制度的差异。如果要使夫妻关系伦理具有更大的普遍性,扩大到人类所有的夫妻关系中,那么其所依赖的“共同价值”就必须更大,要依赖于普遍的“人性”,适用于人类普遍的情感法则和共同认可的物权法则等等。
应用伦理学 共同价值 情感法则 物权法则
邓安庆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200433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59-61
2016-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