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
2009年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准则解释3号》,首次正式提出了”其他综合收益”概念.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目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两项,在利润表中报告当期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总额.2014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作出了修订,本文以沪市A股上市公司2014、2015两年财务报告数据为样本,以其他综合收益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沪市577家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现状的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上市公司 财务报告 其他综合收益 信息披露 会计准则
蒋亚朋 应元琪
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92-97
2016-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