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析韩国动产担保登记以两种公示方法的冲突为中心

韩国于2012年开始实施《动产担保法》后至今,动产担保权的利用率非常高,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难题.动产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担保登记采取的人的编成主义,虽然用担保登记的方法公示动产的状态,但是仍然不能避免与善意取得之间的矛盾.因为动产担保法第32条准用民法的善意取得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对”无权处分”的解释解决这两个法条之间的矛盾.这也是动产公示的两种方法,登记与占有(交付)之间的冲突问题.

动产担保登记 公示方法 法律冲突 立法完善

金路伦

延边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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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39

2016-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