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中的隐性担保--兼论金融危机的私法根源
由于过度的金融创新与金融交易的日益复杂,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然而,金融危机之后进行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却并未针对金融创新的市场逻辑和制度缺陷作出有效应对.本文基于对担保融资、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研究金融创新发展与其基础法律制度变迁之间的动态关系,深入地揭示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制度根源,即隐性担保以及错误的破产法立法政策所导致的”立法失灵”.因此,一味强调公共监管改革并非彻底消除金融风险的治本之策.解决隐性担保,应当确立在担保法上确立”实质大于形式原则”的基本原则,并强化担保公示,降低担保融资的破产法律成本,缩小金融创新特殊规则的适用范围,消除金融特权.金融创新实践在我国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应当借鉴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从控制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出发,奠定金融创新市场发展的坚实制度基础.
隐性担保 金融创新 金融危机 私法根源 立法完善
王乐兵
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67-183
2016-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