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及构成要件

司法界虽己出现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案例,对《物权法》第106条文义解释,并结合第188、189条做体系解释时,却产生了动产抵押权应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我国动产抵押权根植于美国法,但物权变动基本模式却源于德国法.不同法源的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和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如何协调适用是这一问题的核心内核.无权处分并不构成适用善意取得的阻却因素,在承认动产抵押登记对抗相对公信力的条件下,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并不与公示公信效力产生逻辑悖论,故我国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不应存在理论和制度障碍.具体适用时,应坚持构成三要素说.应赋予抵押权人低于美国法的注意义务;为便于操作,登记也应为必要条件;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时,利率差即对价.

物权法 动产抵押权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无权处分 公示公信原则

李莉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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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237

2016-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