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担保登记的新需求与制度建设建议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企业可以用于担保的资产,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外,主要有存货、机器设备等动产,以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仓单、票据、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等权利.实践中,动产融资所指向的动产一般是指除不动产外的各类动产和权利.本文中不再区分动产和权利,统称为动产.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实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完善需求日益突出.相较国际成熟的一元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来说,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存在的登记机构众多、登记高度分散、电子化登记程度低、登记公示和明晰优先权效果差等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新型动产融资业务,由于缺乏办理登记的法律依据,面临无处可登,担保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等问题.以下将从实践需求、制度创新和成效、我国制度推动方向和建议三方面做简要分析.
动产担保登记 担保权人 法律保护 立法完善
徐欣彦 刘亚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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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66
2016-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