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概念的演变及法体系效应
抵押权概念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抵押权即不动产抵押权阶段、抵押权即不动产与有限动产抵押权阶段和抵押权即不动产与极限动产抵押权阶段.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之王,其概念与外延的演变必然会引致担保物权法的体系效应:抵押权即不动产抵押权,或者引致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法外存在,或者引致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特别立法;抵押权即不动产与可抵押财产抵押权,可以将非典型担保和特别担保立法内化,实现法的一体化;而处于中间状态的抵押权即不动产与部分动产抵押权,则既解决不了前者的问题,也难以达至后者的内化能力;抵押权概念的演变的实质是动产抵押权范围的不断扩大,其最终走向应是动产担保物权的一元化.
抵押权 演变过程 担保物权法 体系效应
董学立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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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412
2016-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