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试点经验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构建
尽管我国融资租赁业高歌猛进,但由于承租人非法处分租赁物导致出租人权利得不到保护,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天津对动产租赁物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尝试,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取得显著效果,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当前亟需构建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采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以中国人民银动产登记系统为依托,以出租人作为登记义务人,实行单方登记主义和形式登记主义.
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动产登记系统 出租人保护 单方登记主义 形式登记主义
程华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464-471
2016-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