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中一种新型担保”以物抵债”协议
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保障借款合同的履行,由于协议内容各异,无法统一认定其效力,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简单否认其效力不谨慎.本文通过对公报案例分析,为认定协议效力提供参考思路.”朱俊芳案”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保障借款协议履行的经济动机不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流押条款并非仅适用于抵押质押;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合同和附生效条件的代物清偿合意构成了特殊的清算方式,符合流押条款限制适用条件.
担保合同 以物抵债协议 法律效力 流押条款 代物清偿合意
耿宗程 刘洋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472-478
2016-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