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破产程序中主债权处理之思考
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并不因其进入破产程序而免除担保责任,二者对应之债权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行使在现行法语境下不存在障碍.保证债权之处理细节因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而存在差异.担保物权人非物上保证人之债权人,但有权通过物上保证人之破产程序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担保人 破产程序 债权处理 优先受偿权
金恒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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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496
2016-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