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的困境与出路
在”三权分置”理论下,我国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形成了”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结构,实现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二次分离.再分离后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性质宜界定为用益物权,二者的分离是实现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基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均属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现有制度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主要有三种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抵押贷款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贷款模式;土地经营权收益抵押贷款模式,地方试点的探索主要存在着法律法规的缺失、抵押规则尚未建立、配套设施不健全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进行制度构建时应予以注意.基于此,本文从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经营权抵押的规则构建以及配套设施的完善三方面为我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寻求出路.
承包土地 土地经营权抵押 三权分置理论 立法完善
梁远高
华南理工大学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503-520
2016-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