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公司对外担保中债权人审查义务辨析

依据《合同法》第5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取决于债权人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是否知情.基于《公司法》第16条的公示公知属性,为衡量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控制交易风险,债权人应当对公司章程及担保决议履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义务,并作为认定债权人是否构成”善意”的标准.考虑到现实的商事交易环境,为节省交易成本、保障交易迅捷,债权人在审查程度上应以形式审查为限,审查范围上则对章程的合法性及决议的合章、合法性进行审查.债权人未尽注意和审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代为清偿之责.

对外担保 债权人 审查义务 合同效力

潘家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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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543

2016-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