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兼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借款协议提供担保,这种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不是让与担保或后让与担保,也不构成不动产抵押,而是一种代物清偿的预约.只有将其解释为代物清偿的预约,才能对这一交易惯行赋予法律上的效力.同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仅仅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未做规定,而且伴随着《解释》对企业之间融资的认可,第24条存在的现实意义和价值也受到挑战.
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效力 让与担保 代物清偿
谭碧贇
南京师范大学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549-556
2016-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