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档案法》档案开放利用规定的思考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实施,至今已有8年.《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公民信息利用权利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依法确立.而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可能只是信息的公开,同时还包括信息的载体,即能够反映信息存在的各种文件或者电子形式的载体.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开放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利:会公众对于信息资源的利用需求。我国档案立法较早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滞后之间矛盾的解决需要正本清源,认真思考档案与政府信息,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重新审视档案管理与利用工作的法律规定和工作规程。将《档案法》及其相关法规与《条例》之间的科学接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与实践的重要课题,将档案开放利用置身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环境之中,结合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采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之长,转变档案利用工作思维模式,深入研究相应对策,更多地考虑公众的权益,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档案开放协调一致、有效衔接、科学合理、更加健康地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 档案管理 资源利用 生命周期
李华夏
徐州市档案局(馆)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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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14
201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