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档案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中的举证作用及业务档案保存期的探讨

输血已经成为现代临床医学不可缺少的医疗手段,它在挽救患者生命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病毒的经血传播.专家认为,90%以上输血后病毒感染是由”窗口期”漏检造成的.抗-HCV通过ELLSA的筛查,仍有约0.3%为输血后丙肝.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思维与行为日趋普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采供血机构应提供相应的业务档案作为证据以证明在采供血过程中无过错行为.采供血机构在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中应提供必要的相关记录,证明在采供血过程中无过错。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证明、献血者体检征询表、献血者献血记录、检验报告、采血袋生产厂家三证、检验试剂生产厂家三证、批批检报告等相关证据。若原告及法院提出需要其他相关证据,则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应提出不能证据扩大化,无限提供。因此,采供血机构在采供血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档案是至关重要的,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中作为证据以证明在采供血过程中无过错。

业务档案 人身伤害赔偿案 举证作用 保存期

吴卫琴

江苏省血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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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68

201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