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诉讼档案查阅利用的视角谈”调查令”的可行性及建议

当下,人民法院为解决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取证难,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普遍在诉讼、执行的证据收集过程中采用了”调查令”的方式.通过向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出具法院的调查令,以委托的形式由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代行法院前往银行、房管等相关单位调取证据材料.这一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一定的积极、进步、创新和现实意义,但同时在法院系统和社会上对这种做法的权威性、严谨性也产生了质疑之声,提出法院系统之间可以采用“函”或“协查通知书”等公文格式进行调查取证。二是以立法的形式对调查令的性质加以明确,增强其权威性。目前的调查令,只是在现实的情况下,法院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调查令制度的意义在于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提供一种保障,是法院对调查令上所列的调查事项的认可和支持,并非法院向律师授权,也不是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注入扩张因素,在“令”的使用、制作的对象、内容和范围等方面应给予限制。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最根本的治本之策,还是需用更多的刚性制度来保障和规范律师的调查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三是进一步明确律师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具体取证权力及调查令义务方拒绝、推诿的法律后果。四是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定。目前调查令都是各地方法院自行制定的,其效力仅限于本地管辖区范围,不具有广泛适用性,应制定一个全国法院通行的调查令制度或意见规定。五是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调查令制度,是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取证规则的新举措,能否很好地实施,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配合和遵守。人民法院对此项工作应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和说明,使其深入人心,以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其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认同度,为执行调查令的实际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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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 迟莉 史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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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