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大企业集团境内跨区域关联交易税收问题研究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大企业集团境内跨区域关联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种业务往来,包括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统称为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交易各方均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人。所谓跨区域,是指跨财政区域。在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下,各地方政府均有自身的财政利益,跨财政区域,即跨财政利益区域,使税务机关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税收征管工作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

企业集团 境内关联交易 跨财政区域 税收征管

刘炳荣 朱维贞 田崧 周媛 杜鹃 姚小丹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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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